【盧妍蓁】評論
考量對於法益(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侵害程度不同,可分為「實害犯」及「危險犯」。實害犯以法益實際受侵害為必要(殺人罪→侵害生命法益),危險犯則是考量行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危險)性所設立的處罰類型(例如公共危險罪章、遺棄罪)。若依照危險程度差異,可進一步區分「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要求具體侵害可能性(具體危險結果),條文通常會出現「致生公共危險」等字眼;「抽象危險犯」由立法者預設這類行為「必然附隨典型的危險性」而決定加以處罰。以放火罪為例,放火燒毀現有人居住使用的住宅或公眾交通工具(不管所有權人是誰)是抽象危險犯(第173條第1項);但放火燒毀「自己所有」「非」現供人居住...
【阿答力】評論
具體危險犯 已有一個危險的結果發生抽像危險犯 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就成立,不一定有危險的結果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