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乙丙三人於獄中,共同商議逃離監獄,但只有甲一人順利逃出,乙丙兩人脫逃前臨時放棄並告知甲,而沒有任何行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成立脫逃罪之共同正犯
(B)乙丙成立脫逃罪之未遂犯
(C)乙丙成立便利脫逃罪
(D)甲成立脫逃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7126
統計:A(29),B(8),C(1),D(195),E(0)

用户評論

Darran0214】評論

刑法第161條 實務認為己手犯,故不可討論共同正犯

ak47857】評論

依題示  此題不需討論共謀共同正犯

阿答力】評論

第 161 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