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俊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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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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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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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