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下列何機關聲請交付審判?
(A)該管第一審法院
(B)最高法院檢察署
(C)最高法院
(D)該管第二審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4536
統計:A(141),B(30),C(35),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俊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用戶】陳俊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

【用戶】陳俊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修正)第 258-1 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n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256 條n  n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6-1 條n  n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第 257 條n  n 再議之聲請,原檢察官認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其處分,除前條情形外,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原檢察官認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已逾前二條之期間者,應駁回之。第 258 條n  n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第 258-1 條n  n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

【用戶】Shi Wen L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