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偵查員甲逮捕通緝犯乙,為取得乙自白而拳腳相向,造成乙背後挫傷,乙亦自白其犯罪事實,事後,乙針對甲之行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追訴處罰罪
(B)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C)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D)甲事後與乙和解,乙撤回告訴,甲不會被追訴
(E)乙之自白,因為撤回告訴,污點滌除後而有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困難0.303571
統計:A(20),B(50),C(23),D(10),E(4)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A為什麼錯呢?意圖取供而施以強暴不是嗎?

【用戶】徐夕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濫權追訴處罰罪只適用法官和檢察官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該條乃魔法卡一般的存在,它不是指某一具體行為,效果是增傷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