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警察甲巡邏時,發現乙於便利商店前行跡可疑,於是對其實施臨檢查核身分,甲查核身分後,未發現任何問題,就在乙準備離去時,甲要求查看乙隨身所攜帶之手提包,乙拒絶而轉身逃跑,甲乃追捕乙並呼叫支援,追捕過程中,乙跌倒而被甲逮捕,跌倒時手提包掉落乙身旁地上,被隨後來支援的警察丙拾起,丙即打開手提包,發現內有1把槍枝。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逮捕乙為刑訴法第88條之現行犯逮捕,故可搜索該手提包,合法取得槍枝
(B)甲逮捕乙為刑訴法第88條之1之緊急拘提,故可搜索該手提包,合法取得槍枝
(C)手提包為無人持有物,丙可打開手提包搜索,合法取得槍枝
(D)丙打開手提包為違法搜索行為,槍枝為違法取得之證據二、多重選擇題:(每題3分,共60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30952
統計:A(34),B(83),C(7),D(212),E(0)

用户評論

【用戶】PAULD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除搜索票,附帶搜索(130),逕行搜索(131),同意搜索(131-1),不可任意打開背包搜索。

【用戶】Sophia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附帶搜索是以合法拘提或逮捕為前提本案中,警察甲僅為盤查並無拘捕事由,故不得搜索包包

【用戶】Chan Kai 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535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