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下列何種處分執行後無須經事後審查?
(A)刑訴第152條之另案扣押
(B)刑訴第131條之緊急搜索
(C)刑訴第137條之附帶扣押
(D)刑訴第88條之1之緊急逮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6774
統計:A(154),B(12),C(101),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附帶扣押(刑訴137):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刑訴131第三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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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附帶扣押(刑訴137):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刑訴131第三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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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附帶扣押(刑訴137):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刑訴131第三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