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下列何者為訓示期間?
(A)上訴期間
(B)宣示裁判期間
(C)再議期間
(D)抗告期間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04636
統計:A(25),B(243),C(20),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Houng Enof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有係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其遲誤亦不生失權效果。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抗告 5日再議 7日交付審判 10日上訴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