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ng Enof】評論
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有係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其遲誤亦不生失權效果。
【岩田光夫】評論
抗告 5日再議 7日交付審判 10日上訴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