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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45 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無罪 (B)免訴(C)免刑(D)不受理

【評論內容】第 299 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45 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無罪 (B)免訴(C)免刑(D)不受理

【評論內容】第 299 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4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免訴判決 (B)不受理判決(C)管轄錯誤判決 (D)免刑判決

【評論內容】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評論主題】4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免訴判決 (B)不受理判決(C)管轄錯誤判決 (D)免刑判決

【評論內容】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評論主題】41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有無踐行以及是否得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專以何者為證?(A)偵訊筆錄 (B)審判筆錄 (C)法官自由心證 (D)法庭錄音

【評論內容】第47條(審判筆錄之效力)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

【評論主題】19.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規定,下列何種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A)銀行出具之存款證明(B)警察所作之證人詢問筆錄(C)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書(D)電信機構之通聯紀錄

【評論內容】

96年台上字第5388號判決 (類推§159-2、§159-3)

刑事訴訟法第159-4規定之特信性文書,乃基於對公務機關高度客觀性之信賴(第一款公文書),或係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第二款業務文書),或在類型上與前述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同具有高度之信用性及必要性(第三款其他可信文書),雖其本質上屬傳聞證據,亦例外賦予其證據能力,容許作為證據使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台灣地區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係司法調查機關針對具體個案之調查作為,不具例行性之要件,亦難期待有高度之信用性,應非屬本條第一款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之被告以外人之警詢筆錄,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適用同法第159-2、第159-3所定傳聞例外之要件為判斷。被告以外之人於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同屬傳聞證據,解釋上亦應類推適用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等規定或依其立法精神,審認是否合乎各該例外容許之要件,據以決定得否承認其證據能力。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刑事判決,不得依簡易程序宣告?(A)緩刑 (B)罰金刑 (C)無罪 (D)拘役

【評論內容】第449條(簡易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評論主題】43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免訴判決 (B)不受理判決(C)管轄錯誤判決 (D)免刑判決

【評論內容】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評論主題】傳聞證人於通常審判程序中之供述:(A)仍屬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B)屬傳聞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C)非屬除聞證據,故有證據能力(D)選項皆非

【評論內容】第159條(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評論主題】45 對於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之情形,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A)無罪 (B)免訴(C)免刑(D)不受理

【評論內容】第 299 條(科刑或免刑判決)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評論主題】交付審判制度,是針對何者之救濟手段?(A)駁回聲明異議(B)駁回起訴(C)駁回抗告(D)駁回再議

【評論內容】

不服不/緩起訴→再議(第256條)

不服再議→交付審判(第258-1條)

【評論主題】四、計算題 (每題10分,共2題)【題組】1. 試解方程組 ,並就a 值討論之。

【評論內容】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⑶什麼狀況下,非法入出國者(偷渡者)可能成為人口販運的被害者?(5 分)

【評論內容】(B)第13條(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