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計算題 (每題10分,共2題)
【題組】1. 試解方程組

 ,並就a 值討論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888
統計:A(279),B(162),C(1579),D(9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逮捕拘禁、第 108 條 保證金之沒入

用户評論

Rick Lai】評論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準放火罪。二、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但其須告  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自由罪。四、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五、竊盜罪。六、搶奪罪。七、詐欺罪。八、恐嚇取財罪。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TELLHIMALL】評論

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