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有無踐行以及是否得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專以何者為證?
(A)偵訊筆錄
(B)審判筆錄
(C)法官自由心證
(D)法庭錄音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6249
統計:A(34),B(1231),C(98),D(26),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五章文書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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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6條 (審判筆錄之簽名)審判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審判長有事故時,由資深陪席推事簽名;獨任推事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審判長或推事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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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47條(審判筆錄之效力)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