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24條 (聲請再審之期間)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snoopy75smb】評論
(A)自訴人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O)(B)檢察官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X;得為)(C)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並無期間之限制(X;有期間限制。判決確定後,逾追訴權有效期間1/2,不得聲請再審)(D)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再審概由第三審法院管轄(X;原則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例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事由,則由第三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