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op】評論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補一下三樓的,是252條
【TELLHIMALL】評論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是不受理判決(第303條第3款)
【yu】評論
原題目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上面題目缺字少了:分之事由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 ?(A)時效已完成者 (B)曾經大赦者(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D)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修改成為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A)時效已完成者 (B)曾經大赦者(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D)法律應免除其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