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7632】評論
擬辦方式:(1)先簽後稿: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戊、重要人事案件。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2)簽稿併陳: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Tim】評論
<簽稿併陳>→簽和稿一起給長官過目,核章。 <先簽後稿>→先處理一個公司(機關)內部的陳核,完成後,在擬一個稿作發文的草稿。 <以稿代簽>→公文內容較為建單明瞭不必先以簽呈告知長官,只要直接以稿陳核給長官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