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傳聞證人於通常審判程序中之供述:
(A)仍屬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B)屬傳聞證據,絕對無證據能力
(C)非屬除聞證據,故有證據能力
(D)選項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3405
統計:A(854),B(29),C(175),D(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效判決、聲請證據之駁回、證人

用户評論

月兒】評論

傳聞法則:被告以外、審判外,除法有明文,不得作為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TELLHIMALL】評論

第159條(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龍共君】評論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到庭所為之陳述,如非其本人所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係轉述其他被告以外之人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供述為其內容,具結而為之陳述,乃屬傳聞供述。該被告以外之轉述者,為傳聞證人,其他被告以外之原供述者,則為原始證人。資料來源

snoopy75smb】評論

我猜傳聞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是指傳聞證據〈當初(審判外)所見所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