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y】評論
建議更改答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阿四】評論
(A)撤銷原判決,另為判決 -撤銷違背部分不利被告者另行判決(B)撤銷違法之訴訟程序 -違背訴訟程序(C)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判 -誤認無審權(D)撤銷原判決違法不利被告之部分-並另刑判決
【snoopy75smb】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