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為緩起訴處分之職權送再議之條件?
(A)無告訴人
(B)犯罪嫌疑不足
(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D)選項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79228
統計:A(246),B(67),C(173),D(3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被害人之告訴權、起訴、職權

用户評論

真是棒】評論

第256條 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法條寫的很清楚,只有兩種情形依職權再議。1.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2.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題目問的是緩起訴處分,當然只有”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所以答案A是最適合的選項,BC根本就是錯的。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A

snoopy75smb】評論

(A)無告訴人 (O;緩起訴要件)(B)犯罪嫌疑不足 (X;不起訴要件之一)(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X;不起訴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