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真是棒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56條 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法條寫的很清楚,只有兩種情形依職權再議。1.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2.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題目問的是緩起訴處分,當然只有”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所以答案A是最適合的選項,BC根本就是錯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無告訴人 (O;緩起訴要件)(B)犯罪嫌疑不足 (X;不起訴要件之一)(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 (X;不起訴要件之一)
【用戶】真是棒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256條 第3項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法條寫的很清楚,只有兩種.....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無告訴人(O;緩起訴要件)(B)犯罪嫌疑不足(X;不起訴要件)(C)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案件(X;不起訴要件)(D)選項皆是(X)職權再議不起訴處分:重罪+無聲請再議之人(告訴人)緩起訴處分:輕罪+無聲請再議之人(告訴人)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