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A)第 394 條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B)(D)第 389 條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阿四】評論
原本題目:關於第三審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A)第三審關於訴訟程序得調查事實(B)選項皆正確(C)不適用強制辯護(D)第三審之法律辯論應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修改成為關於刑訴第三審審理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A)第三審關於訴訟程序得調查事實(B)選項皆正確(C)不適用強制辯護(D)第三審之法律辯論應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Jasmine】評論
(C)第 388 條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