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起訴審查之標準為:
(A)選項皆非
(B)確定被告有無犯罪
(C)被告有無成立犯罪之可能
(D)證據調查是否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73209
統計:A(119),B(158),C(686),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起訴、無效判決、第 273 條第一次審判期日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準備程序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用戶】Ell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273條第一項第二點訊問被告 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答辯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訴法定,由此推到C)者,應提起公訴。

【用戶】小佳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用戶】小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