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hia】評論
第 12 條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第 14 條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TELLHIMALL】評論
(B)第13條(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