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7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送交和陳報不一樣 !本案 : 陳報 ( 為了請求核准 ) 送交 : 另案 ( 不必請求核准啊 , 所以不用陳報 ) 參考來源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後面那堆字 有錯請指正 ! 謝謝 !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