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Hsin Hsieh】評論
(A)上訴:第 350 條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第 361 條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B)再審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C)再議第 256 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D)非常上訴第 443 條 ...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六編非常上訴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