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389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1.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2.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3.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4.所命給付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436-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4條 (捨棄認諾判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中間判決)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82條 (一部終局判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本訴或反訴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