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D.預備合併理由:就兩個以上不能相容的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合併起訴,而定有先後者,如以先位無理由請求就後位訴訟標的判決為條件;以先位之訴有理由,後位之訴不需判決為條件,則此種情況就是預備合併。離婚之訴與請求履行同居之訴,兩者是無法相容的而且原告就此兩個訴訟標的有先後位的聲明,且僅於先位之訴無理由時,才對後位之訴判決為條件。因此此種情況符合預備合併的要件。其他答案的意思:A.重疊合併: 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但僅有一個訴之聲明,且請求法院對於這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均必須假以裁判,則叫做重疊合併。B.有牽連關係之單純合併:所請求的各個標的,均可獨立存在,但各請求間有牽連關係有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snoopy75smb】評論
重疊合併:單一訴之聲明:被告無理由占用原告之汽車,訴請被告返還汽車。多數訴訟標的: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法院全部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