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方】評論
404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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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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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停止審判之回復)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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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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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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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停止審判之回復)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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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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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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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停止審判之回復)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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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停止審判之回復)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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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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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98條 (停止審判之回復)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百九十五條至二百九十七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