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88-1 檢(不用拘票) 警(執行後 報檢簽拘票) 偵查犯罪 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1.因現行犯供述 且有事實足認 共犯 嫌疑重大2.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3.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 經盤查逃逸。但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 拘役或罰金 不在此限4.犯死刑 無期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逃亡之虞
【Mei】評論
76逕行拘提 88-1緊急拘提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