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淵】評論
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貼貼樂 ( ̄︶ ̄)↗】評論
(C)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的業務過程中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V刑事訴訟法 第159-4條 (傳聞證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 第 159-4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