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立約出售予乙,約明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簽約時甲已收訖乙所支付之部分價款 100 萬元。惟在辦畢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 A 屋卻遭地震全毀,甲可得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 400 萬元。設若甲至地震發生時迄未交付該 A 屋予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設若甲於地震前已將該 A 屋交付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2532
統計:A(48),B(333),C(16),D(4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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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