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之 A 屋一幢(不包含基地)立約出售予乙,約明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簽約時甲已收訖乙所支付之部分價款 100 萬元。惟在辦畢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 A 屋卻遭地震全毀,甲可得領取之保險理賠金為 400 萬元。設若甲至地震發生時迄未交付該 A 屋予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設若甲於地震前已將該 A 屋交付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2532
統計:A(48),B(333),C(16),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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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所以可以刪了

【用戶】貼貼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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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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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簡易訴訴程序之標的)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