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397 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顯失公平 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效果 但 不得 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龜龜】評論
民訴法第 397 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情事變更法則)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elma0316】評論
下列何者不屬於請求變更確定判決原有效果之要件? (A)須原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有所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B)須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C)須係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D)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情事變更法則)確定判決之B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A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C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D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