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市警察局之總務科長乙,某日親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辦理採購辦公用品,途中不慎與臨時受丙拜託載送伊上班之機車騎士丁迎面相撞,致丙及受戊約僱而正路過為其前往洽公之職員己受重傷。經鑑定乙、丁之肇事過失責任比重為四成與六成,己則無過失。問:丙、己各得否對甲或乙或丁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丙如對乙訴求損害賠償,則乙得否主張過失相抵以減免其賠償金額?己得否對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2515
統計:A(44),B(194),C(77),D(12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黃蔚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397  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顯失公平 當事人得更行起訴  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效果 但 不得  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訴法第 397 條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情事變更法則)確定判決之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

【用戶】elma03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不屬於請求變更確定判決原有效果之要件? (A)須原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情事有所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 (B)須確定判決之內容尚未實現 (C)須係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 (D)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民事訴訟法 第397條 (情事變更法則)確定判決之B內容如尚未實現,而因A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情事變更,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更行起訴,請求C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或其他原有效果。D但以不得依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為限。前項規定,於和解、調解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