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一 一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訴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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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07-4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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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07-5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507-5 條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參加人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X;有條件才得參加,有法律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事由而未參加訴訟)(B)第三人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X;不得)(C)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得以原確定判決之一造為被告(X;兩造)(D)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須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