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鼎超】評論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341 號 要 旨: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者,須以夫及妻為共同被告,此即所謂必要之共同訴訟,如夫或妻死亡,則第三人不得提起此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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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50條 (身分關係訴訟終結之認定)身分關係之訴訟,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共同被告中之一方死亡者,由生存之他方續行訴訟。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於判決確定前被告均死亡者,除別有規定外,由檢察官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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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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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50年台上字第13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