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三個月 三分之二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83條 (撤回訴訟、上訴或抗告之訴訟費用負擔)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