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我國交通行政組織體系常有將工程建設機關與營運管理機關分別設立的情形,試舉一例並說明該兩機關之職掌概要。又請問這樣的行政組織體系在實際運作時有何優缺點?(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078
統計:A(26),B(1443),C(53),D(19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與認諾

用户評論

【用戶】jinro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此條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三項 關於關於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效力之規定於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事件本身屬非訟事件,當然不適用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故認諾.捨棄、訴訟上自認、擬制自認之規定均不適用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拾棄或認諾之判決處分及例外)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前項情形,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判決前,審判長應就該判決及於當事人之利害為闡明。當事人本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不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者,視為撤回其請求。但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以捨棄之請求是否成立為前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家事事件法 第46條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45條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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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7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 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 (B)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C)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 (D)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5 年 - 105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55227答案:D 難度:適中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