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AB 兩國位於中南美洲,地理位置相鄰,且共同面對大海,但是兩國之間一直存在領土爭端,關係不睦。近日,A 國總統表示,希望解決與 B 國之間的爭端,兩國恢復友好關係,A 國外交部網站並公布了 A 國的基本立場,B 國也立刻加以回應:
【題組】⑴A 國主張 AB 兩國國界的劃分,基本原則是 uti possidetis juris,B 國同意,請問何謂 uti possidetis juris?(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8247
統計:A(6),B(54),C(1136),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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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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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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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