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六十五條(告知訴訟)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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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客觀訴之合併)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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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告知訴訟 V民事訴訟法 第65條 (告知訴訟)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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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參加人之承擔訴訟)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二章當事人 第三節訴訟參加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