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隨機抽取 5 名學生,得其焦慮(X)與數學(Y)分數資料如下表。 


1.請畫出 5 位學生之焦慮與數學的分布圖,並將各點連結起來。(橫軸為焦慮,縱軸為數學)(8 分)2.請計算出焦慮與數學二者間之積差相關 rxy =?(請列出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12 分)3. r2xy =?, 請就焦慮與數學二者關係解釋 r2xy 之意義。(5 分)
4. 請你針對前面所計算出的相關係數,和「焦慮與數學」間是否有關聯的問題提出你的評論。(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745
統計:A(42),B(110),C(1689),D(1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舉證責任、被告之自白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百七十七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第二百七十八條(舉證責任之例外1~顯著或已知之事實)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第二百七十九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81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法律上推定之事實)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82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事實之推定)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