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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聲請為,假處分 X民事訴訟法 第532條 (假處分之要件)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七編保全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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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區別1假處分是為了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暫時定狀態假處分則是為了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2假處分無法直接實現原本訴訟請求的內容,例如爭執的特定物只能被查封,在判決確定前特定物並不會交付到債權人手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時可使訴訟的內容先暫時實現,例如對未成年給付扶養費3假處分的本案訴訟限於給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本案訴訴類型不限種類。https://plainlaw.me/2015/08/04/interim_inj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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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24 下列何者非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 (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B)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避免急迫之危險 (C)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D)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