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ey Yung】評論
281 第一審 審判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 被告不到庭者 不得審判 VS 371 第二審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一造缺席判決)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snoopy75smb】評論
(A)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B)第二審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C)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X;第一審審判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D)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