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請 說 明 「 明 尼 蘇 答 多 相 人 格 測 驗 第 二 版 ( 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Inventory-2, MMPI-2) 」 之 「 撒 謊 量 尺 ( Lie Scale) 」 與 「 反 應 不 一 致 量尺(Variable Response Inconsistency Scale,VRIN Scale)」的功能。(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011
統計:A(124),B(150),C(1422),D(1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準備程序中應處理之事項及訴訟行為欠缺程序之定期補正、告訴

用户評論

Tobey Yung】評論

281 第一審 審判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 被告不到庭者 不得審判 VS 371  第二審 被告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6條 (一造缺席判決)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snoopy75smb】評論

(A)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B)第二審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拘提之(O)(C)第一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X;第一審審判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D)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