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十九世紀末葉以來,行政機關功能已大為改變與擴張,試問行政權擴大的原因為何?為了防止行政權力不當濫用,有何制衡之方法?試分別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8803
統計:A(94),B(102),C(85),D(20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故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之行為、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

用户評論

【用戶】Xuan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強制辯護之案件,僅得行通常訴訟程序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4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二節起訴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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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強制辯護之案件,得改行協商程序 X刑事訴訟法 第455-2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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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55-4條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事訴訟法 第 455-4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