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在社會工作界,質性研究與量化研究被視為兩種差異頗大之典範,請分別說明二者的主要假設、適用條件、研究技術與研究結果之運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1232
統計:A(60),B(94),C(43),D(23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黃蔚婷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466-1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466-2條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第77-25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68條 (違背法令之意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67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三審律師費用為裁判費之一部分,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O)(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O)(C)改採上訴許可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以外之事由為上訴理由者,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O)(D)任何訴訟均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X;財産權上訴所得利益不逾一百五十萬元者,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原則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上訴許可制);例外是判決違背法令。判決違背法令一 理 組 廻避 代 言 權 (理由) (組織) (廻避) (代理) (言詞) (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