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霸凌的定義是什麼?(10 分)請用生態系統觀點討論霸凌。(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8025
統計:A(42),B(1292),C(371),D(15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85 條 通緝書、76條-逕行拘提、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T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仍需拘票!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拘提-拘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相關法條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鑑定人,不得拘提之(O)(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對之逕行拘提,無需拘票(X;仍需拘票)(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亦不問所犯罪名之輕重,均得拘提之(O)(D)審判長及檢察官均有權簽發拘票(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