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u】評論
(B)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仍需拘票!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77條 (拘提-拘票)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案由。三、拘提之理由。四、應解送之處所。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snoopy75smb】評論
(A)鑑定人,不得拘提之(O)(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不經傳喚,對之逕行拘提,無需拘票(X;仍需拘票)(C)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論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亦不問所犯罪名之輕重,均得拘提之(O)(D)審判長及檢察官均有權簽發拘票(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