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趁其弟弟乙出國之際,在乙所有土地上建造一棟三十坪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而乙返國後雖發現該房屋仍在興建中,但因礙於親情而不忍與甲發生爭端,故未向甲提出任何主張。半年後,系爭房屋興建完成,然甲、乙因故發生爭吵,乙便就系爭房屋向甲請求拆屋還地。試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4737
統計:A(652),B(940),C(94),D(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抗告、交互詰問、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03 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用戶】林佳霖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自訴,自負風險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 (裁判-駁回或移送民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 裁定駁回 相關法條 判決駁回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