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行政程序法有關信賴保護原則,有如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有如何之解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3345
統計:A(88),B(1432),C(33),D(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再審議 34、再審議、懲戒--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

用户評論

【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33條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三、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四、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五、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六、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 第34條移請或聲請再審議,應於左列期間內為之: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為原因者,自原議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二、依前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