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37 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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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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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146條 (囑託送達-對駐外使節送達)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二節送達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