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20條 (自訴狀)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Amy Yi】評論
裁判書是法官撰寫(法院組織法第12條),訊問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是書記官撰寫。自訴狀可由告訴人撰寫,然而自訴必須委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