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Jane,106地五行政上】評論
參考資料
【snoopy75smb】評論
(A)原告請求之實體權利存在(O;非屬訴訟要件。為訴訟標的)(B)當事人能力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C)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限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D)法院管轄權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