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乙為夫妻,甲於結婚一年後篤信宗教,每個月皆離家十天以上,前往山中道場靈修並擔任道場清潔炊事志工,甲、乙二人於數年間每次於甲結束靈修返家時皆發生爭吵,於某次激烈爭吵後,乙趁甲離家前往山中道場時,將家中門鎖更換,並且於甲返家時拒不開門,甲遂憤而長居道場,不再返家。乙訴請法院離婚,甲則主張乙拒絕其返家,並且乙有酗酒及賭博之惡習,亦應對婚姻難以維繫負責,以資抗辯。試問乙是否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甲的抗辯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1941
統計:A(440),B(24),C(133),D(8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代理人、祭祀公業之當事人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用戶】Jane,106地五行政上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參考資料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原告請求之實體權利存在(O;非屬訴訟要件。為訴訟標的)(B)當事人能力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C)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限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D)法院管轄權之有無(X;屬訴訟要件)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