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請依審計法、預算法、決算法等規定,說明審計機關發現不合法或不合規定之「事」,應如何依法予以適當處理,並列舉法之規定說明?(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1417
統計:A(59),B(1344),C(267),D(1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絕對告訴乃論、告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53 號判決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絕對告訴乃論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如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等〉。2.須告訴乃論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誤指他人也有效。

【用戶】吳安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請求乃論是什麼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324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4 條 相關法條

【用戶】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 指名犯人2. 輕罪、重罪絕對告訴乃論1. 不指明犯人2. 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