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相對告訴乃論1.此類原本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然為維護家庭和諧等因素,規定一定親屬間此類犯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如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間犯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等罪〉。2.須申告事實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限於指明告訴之人。若原先告訴時未指名犯人,嗣後發現犯人為自己的一定親屬,並不發生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效力。※絕對告訴乃論1.所著重在於事實,多屬於輕罪〈如普通傷害罪、普通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等〉。2.須告訴乃論且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但是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3.效力:不以指名犯人為必要;不受罪名之拘束;誤指他人也有效。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324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4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