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55-2 除 死、無、最輕三年以上 或高等管轄第一審之案(內 外 妨害國交)外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處刑 於第一審言辯終結或簡易處刑前 檢察官得詢被害人後或依被告(含代理 辯護)請求 經法院同意 於審判外進行協商(協商期不得逾30日)願受科刑或緩刑道歉付賠償金捐金公益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455-3條 (撤銷協商)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