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判例」有廣義者,有狹義者,各何所指?最高法院所作成之判例,下級法院有無遵守之義務?請詳述其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3036
統計:A(201),B(190),C(181),D(13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第 108 條 保證金之沒入、撤銷羈押

用户評論

馬甲】評論

第109條本文: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第259條第1項: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第316條本文: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第108條第2項及第7項:a.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07條 (羈押之撤銷)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 被告之羈押 相關法條

Amy Yi】評論

刑訴第303條(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不存續。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