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麻雀方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309 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33 有罪之判決書主文中,下列何者非應記載之事項? (A)諭知之主刑 (B)諭知假釋及其折算標準 (C)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D)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之事項? ---找對被告最重要的事情(A)科刑時就刑法第57 條或58 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B)易以緩刑者,其理由 (C)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D)適用之法律 abd補充理由 c可以知道我的重大結果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