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方】評論
第 309 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貼貼樂 ( ̄︶ ̄)↗】評論
33 有罪之判決書主文中,下列何者非應記載之事項? (A)諭知之主刑 (B)諭知假釋及其折算標準 (C)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D)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其實本題可以不用背誦因為要施以緩刑期間必定在1~3年的期間內故 判決書上應記明犯人受緩刑的期間才能得知犯人需要被緩刑多久哦。
【Vita】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之事項? ---找對被告最重要的事情(A)科刑時就刑法第57 條或58 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B)易以緩刑者,其理由 (C)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D)適用之法律 abd補充理由 c可以知道我的重大結果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