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何謂:「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其所承辦之案件,可否越區到桃園縣執行搜索?於案件偵查終結後,可否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附理由詳細說明。(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3776
統計:A(1077),B(51),C(48),D(29),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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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V(B)懷胎三個月 X(C)假釋中更犯罪者 X(D)生產後已滿三個月以上 X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 (駁回聲請停止羈押之限制)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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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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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67條 (停止執行自由刑之事由)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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